滴天髓 - 第 2 页
原注:两神者,杀印也。庚金见寅中火土,却多甲木,而以财论;癸见丑中土金,却多癸水,则帮身,不如甲见申中壬水庚金、戊见寅中甲木丙火之为真也。
上下贵乎情协。
原注;天干虽非相生,宜有情而不反背。
左右贵乎同志。
原注:上下左右,虽不全一气之物,须生化不错。
始其所始,终其所终,富贵福寿,永乎无穷。
原注:年月为始,日时不反背之日地为终,年月不妒忌之,凡局中所喜之神,引于时支,有所归者,为始终得所,则富贵福寿,永乎无穷矣。
十、形象
两气合而成象,象不可破也。
原注:天干属木,地支属火,天干属火,地支属木,其象则一。若见金水则破,余仿此。
五气聚而成形,形不可害也。
原注:木必得水以生之,火以行之,土以培之,金以成之。是以成形于要紧之地,或过或缺,则害。余皆仿之。
独象喜行化地,而化神要昌。
原注:一者为独,曲直炎上之类也。所生者为化神,化神宜旺,则其气流行,然后行财官之地方可。
全象喜行财地,而财神要旺。
原注:三者为一,有伤官而又有财也,主旺喜财旺,而不行官杀之地方可。
形全者宜损其有余,形缺者宜补其不足。
原注:如甲木生于寅、卯、辰月,丙火生于已、午未月,皆为形全;戊土生于寅、卯、辰月,庚金生于巳、午、未月,缺。余仿此。
方是方兮局是局,要得方,莫混局。
原注:寅、卯、辰,东方也,搭一亥或卯或未,则太过,岂不为混局哉!
局混方兮有纯疵,行运喜南或喜北
原注:亥卯未木局,混一寅辰,则太强,行运南北,则有纯疵,不能俱利。
若然方局一齐来,须是干头无反复。
原注:木局木方全者,须要天干全顺得序,行运不背乃好。
成方干透一元神,生地库地皆非福。
原注:寅、卯、辰全者,日主甲乙木,则透元神,而又遇亥之生,未之库,决不发福,惟纯一火运略好。
成局干透一官星,左边右边空碌碌。
原注:甲乙日遇亥卯未全者,庚辛乃木之官也,又见左辰右寅,则名利无成。甲乙日单遇庚辛,则亦无成。
十二、八格
财官印绶发偏正,兼论食伤八格定。
原注:自形象气局之外,而格为最。格之真者,月支之神,透于天干也。以散乱之天干,而寻其得所附于提纲,非格也。自八格之外,若曲直五格皆为格,而方已局气象定之者,不可言格也。五格之外,飞天合禄虽为格,而可以破害刑冲论之者,亦不可言格了也。
影响遥系既为虚,杂气财官不可拘。
原注:飞天合禄之类,固为影响遥系而非格矣。如四季月生人,只当取土为格,不可言杂气财官;戊己日生于四季月者,当看人元透出天干者取格,不可概以杂气财官论之;至于建禄月动羊无能为刃,亦当看月令中人元透于天干者取格,若不合气象形局,则又无格矣。只取用神,用神又无所取,只得看其大势,以皮面上断其穷通。不可执格论也。
十三、体用
道有体用,不可以一端论也,要在扶之抑之得其宜。
原注:有以日主为体,提纲为用。日主旺,则提纲之食神财官皆为我用:日主弱,则提纲有物,帮身以制其神者,亦皆为我用。提纳为体,喜神为用者,日主不能用乎提纲矣。提纲食伤财官太旺,则取年月时上印比为喜神;提纲印比太旺,则取年月时上食伤财官为喜神而用之。此二者,乃体用之正法也。有以四柱为体,有以化神为体,四柱为用,化之真者,即以化神为体,以四柱中与化神相生相克者,取以为用。有以四柱为体,岁运为用,有以喜神为体,辅喜神之神为用,所喜之神,不能自用以为体用辅喜之神。有以格象为体,日主为用者,须八格气象,及暗神,化神,忌神,客神,皆成一体段。若是一面格象,与日主无干者,或伤克日主太过,或帮扶日主太过,中间要寻体用分辨处,又无形迹,只得用日主自去引生喜神,别求一个活路为用矣。有以日主为用,有用过于体者。如用食财,而财官食神尽行隐伏,及太发露浮泛者,虽美亦过度矣。有用立而体行者,有体立而用行者,正体用之理也。如用神不行于流行之地,且又行助体之运财不妙。有体用各立者,体用皆旺,不分胜负,行运又无轻重上下,则各立。有体用俱滞者,如木火俱旺,不遇金土则俱滞,不可一端定也。然体用之用,与用神之用有分别,若以体用之用为用神固不可,舍此以别求用神又不可,只要斟酌体用真了。于此取紧要为用神,而二三四五处用神者,的非妙造,须抑扬其重轻,毋使有余不足。
十四、精神
人有精神,不可以一偏求也,要在损之益之得其中。
原注,精气神气皆无气也,五行大率以金水为精气,木火为神气,而土所以实之者也。有神人不见其精,而精自足者,有精足不见其神,而神自足者;有精缺神索,而日主虚旺者;有精缺神索,而日主孤弱者,有神不足而精有余者,有精不足而神有余者,有精神俱缺而气旺;有精神俱旺而气衰,有精缺得神以助之者,有神缺得精以生之者,有精助精而精反泄无气者,有神助神而神反毙无气者,二者皆由气以主之也。凡此皆不可以一偏求也,俱要损益其进退,不可使有过不及也。
十五、月令
月令乃提纲之府,譬之宅也,人元为用事之神,宅之定向也,不可以不卜。
原注:令星乃三命之至要,气象得令者吉,喜神得令者吉,令其可忽乎?月令如人之家宅,支中之三元,定宅中之向道,不可以不卜。如寅月生人,立春后七日前,皆值戊土用事;八日后十四日前者,丙火用事 ;十五日后,甲木用事。知此则可以取格,可以取用矣。
十六、生时
生时乃归宿之地,譬之墓也,人元为用事之神,墓之定方也,不可以不辨。
原注:子时生人,前三刻,三分壬水用事;后四亥,七分癸水用事。评其与寅月生人,戊土用事何如,丙火用事何如,甲未用事何如,局所用之神,与壬水用事者何如,癸水用事者何如,穷其浅深如坟墓之定方道,斯可以断人之祸福。至同年同月日而百人各一应者,当究其时之先后,又论山川之异,世德之殊,十有九验,其有一验者,不过此则有官,彼则子多,此则多财,彼则妻美,为人异耳。夫山川之异不惟东西南北,迥乎不同者,宜辨之,即一邑一家,而风声气习,不能一律也。世德之殊,不惟富贵贫贱,绝乎不侔得者宜辨之,即同门共户,而善恶邪正,不能尽齐也。学者察此,可以知其与替矣。
十七、衰旺
能知衰旺之真机,其于三命之奥,思过半矣。
原注:旺则宜泄宜伤,衰则喜帮喜助,子平之理也。然旺中有衰者存,不可损也;衰右有旺者存,不可益也。旺之可损,以损在其中矣;衰之极者不可所当损者而损之,反凶;实所当益者而益之,反害,此真机,皆能知之,又何难于详察三微奥乎?
十八、中和
既识中和之正理,而于五行之妙,有全能焉。
原注:中崦且和,子平之要法也:“有病方为贵无伤不是奇”,举偏而言之也。至于格中如去病,财禄丙相宜,则又中和矣,到底中和,乃为至贵。若当令之气数,或身弱而财官旺地,取富贵不必于忠也;用神强,取富贵而不必于和也;偏其古怪,取富贵而不必于忠其和也。何也?以天下之财官,止有此数,而天下之人材,惟此时最多,皆尚于奇巧也。
十九、源流
何处起根源?流到何方住?机括此中求,知来亦知去。
原注:不必论当令不发令,只论取最多最旺,而可以为满局之祖宗者,为源头也。看此源头,流到何方,流去之处,是所喜之神,即在此住了,乃为好归路,如辛酉,癸巳/戊申,丁巳,以火为源头,流至金水方即住了,所以富贵为最,若再流至木地,则气泄为乱。如未曾流到吉方,中间即遇阻节,看其阻住之神何神,以断其休咎,;流住之地何地,以知其地位。如癸丑、壬戌、癸丑、壬子,以土为源头,止水方,只生得一个身子,而戌中火土之气,得从引助,所以为憎也。
二十、通关
关内有织女,关外有牛郎,此关若通也,相邀入洞户。
原注:天气欲不降,地气欲上升,欲相俣相和相生也。木土而要火,火金而要土,土水而要金,金林而要水,皆是牛郎织女之有情也。中间上下远隔,为物所间;前后远绝,或被刑冲,或被劫占,或隔一物,皆谓之关也。必得引用无合之神及刑冲所间之物,前后下下,授引得来,能胜劫占之神,能补所缺之物,明见暗会赠运相逢,乃为通关也。必得引用无合之神,及刑冲所间之物,前后上下,援引得来,能胜劫占之神,能补所缺之物,明见暗会,岁运相逢,乃为通关也。关爱而其愿遂矣,不犹牛郎织女之入洞房也哉?
二十一、官杀
官杀混杂来问我,有可有不可。
原注:杀即官也,同流共派者可混也;官非杀也,各立门墙者,不可混也。杀重矣,官从之,非混也;官轻矣,杀助之,非混也。败财与比肩双至者,杀可使官混也;比肩与劫财两遇者,官可使杀混也。一官而不有生印者,杀助之,非混也;一杀而遇食伤者,官助之,非混也。势在于官,官有根,杀之情依乎官;依官之杀,岁助之而混官,不可也。势在于杀,杀有权,官之势依乎杀;依杀之官,岁扶之而混杀,不可也。藏官露杀,干神助杀,合官留杀,皆成杀气,勿使官混也;藏杀露官,干神助官,合杀留官,皆从官象,不可命杀混也。
二十二、伤官
伤官见官果难辨,可见不可见。
原注:身弱而伤官旺者,见印而可见官:身旺而伤官旺者,见财而不见官,伤官旺,财神轻,有比劫而可见官:日主旺,伤官轻,无印绶而可见官。伤官旺而无财,一遇官而有祸;伤官旺而身弱,一见官而有祸;伤官弱而财轻,一见官而有祸;伤官弱而见印,,一见官而有祸,大率伤官有财,皆可见官,伤官无财,皆不可见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