东坡易传 - 第 18 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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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 卦 (第三十)
离上
离下
“离”。
火之为物,不能自见,必丽于物而后有形。故“离”之象,取于火也。
利贞,亨。畜牝牛吉。
《彖》曰:“离”,丽也。日月丽乎天,百谷草木丽乎土。
言万物各以其类丽也。
重明以丽乎正,乃化成天下;柔丽乎中正,故“亨”,是以“畜牝牛吉”也。
六丽:二、五是柔丽中正也。物之相丽者,不正则易合而难久,正则难合而终必固。故曰“利贞,亨”。欲知其所畜,视其主。有是主,然后可以畜是人也。有其人而无其主,虽畜之不为用。故以柔为主,则所畜者,惟牝牛为吉。
《象》曰:明两作,“离”;大人以继明照于四方。
火得其所附,则一炬可以传千万;明得其所寄,则一耳目可以尽天下,天下之续吾明者众矣。
初九:履错然,敬之,无咎。
《象》曰:“履错”之“敬”,以辟咎也。
六爻莫不以相附离为事。而火之性灾上者也,故下常附上。初九附六二者也,以柔附刚者,宁倨而无谄;以刚附柔者,宁敬而无渎。渎其所附①,则自弃者也。故初履声错然敬之②,以辟相渎之咎。
【校注】
① 渎其所附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渎其所以附”,“以”字衍。
② 错然敬之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错然敬二”,亦通。
六二:黄离,元吉。
《象》曰:“黄离元吉”,得中道也。
“黄”,中也。阴不动而阳来附之,故“元吉”。
九三,日昃之离,不鼓缶而歌,则大耋之嗟,凶。
《象》曰:“日昃之离”,何可久也。
火得其所附则传,不得其所附则穷。初九之于六二,六五之于上九,皆得其所附者以阴阳之相资也。惟九三之于九四,不得其传而遇其穷,如日之昃①,如人之耋也。君子之至此,命也。故“鼓缶而歌”,安以俟之。不然,咨嗟而不宁,则凶之道也。
【校注】
① 如日之昃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如日月之昃”,“月”字衍。
九四:突如其来如,焚如,死如,弃如。
《象》曰:“突如其来如”,无所容也。
九三无所附,九四人莫附之,皆穷者也。然九三之穷,则咨嗟而已;九四见五之可欲,而不度其义之不可得,故其来“突如”,其炎“焚如”。六五拒而不纳①,故穷而无所容。夫四之欲得五,是与上九争也,而上九,“离”之王公也。是以死而众弃之也。
【校注】
① 六五拒而不纳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其五拒而不纳”,误。
六五:出涕沱若,戚嗟若,吉。
《象》曰:六五之吉,离王公也。
“王公”,上九也。六五上附上九,而九四欲得之。故“出涕”、“戚嗟”,以明不贰也。六五不贰于四,则上九离之矣①,故吉。
【校注】
① 上九离之矣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上九勤之矣”,误。
上九:王用出征,有嘉折首,获匪其丑,无咎。
《象》曰:“王用出征”,以正邦也。
凡在下者,未免离于人也。惟上九离人,而不离于人。故其位为王,其德可以正人,各安其所离矣。而有乱群者焉,则王之所征也。“嘉”者,六五也。非其类者,九四也。六爻皆无应,故近而附之者得称“嘉”也。其嘉之所以能克其非类者,以上九与之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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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东坡易传》卷之四
咸 卦 (第三十一)
兑上
艮下
“咸”:亨,利贞。取女吉。
《彖》曰:“咸”,感也。柔上而刚下,二气感应以相与。止而说,男下女,是以“亨,利贞,取女吉也”。
下之而后得,必贞者也。取而得贞,取者之利也。
天地感而万物化生,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。观其所感,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!
情者,其诚然也。“云从龙,风从虎”,无故而相从者,岂容有伪哉!
《象》曰:山上有泽,“咸”。君子以虚受人。
初六:咸其拇。
《象》曰:“咸其拇”,志在外也。
“外”,四也。“咸其拇”者,以是为“咸”也。“咸”者以神交,夫神者将遗其心,而况于身乎?身忘而后神存,心不遗则身不忘,身不忘则神忘。故神与身,非两存也,必有一忘。足不忘屦,则屦之为累也甚于桎梏,要不忘带,则带之为虐也甚于缧绁。人之所以终日蹑屦束带而不知厌者,以其忘之也。道之可名言者,皆非其至。而“咸”之可分别者,皆其粗也。是故在卦者,“咸”之全也,而在爻者。“咸”之粗也。爻配一体,自拇而上至于口,当其处者有其德。德有优劣,而吉凶生焉。合而用之,则拇履腓行、心虑口言,六职并举而我不知,此其为卦也。离而观之,则拇能履而不能捉,口能言而不能听,此其为爻也。方其为卦也,见其“咸”而不见其所以“咸”,犹其为人也,见其人而不见其体也。六体各见,非全人也。见其所以“咸”,非全德也。是故六爻未有不相应者,而皆病焉,不凶则吝,其善者免于悔而已。
六二:咸其腓,凶;居吉。
《象》曰:虽“凶”“居吉”,顺不害也。
“顺”,九三也。
九三:咸其股,执其随,往吝。
《象》曰:“咸其股”,亦不处也;志在随人,所执下也。
“执”,牵也;“下”,二也。体静而神交者,“咸”之正也。“艮”,止也。而所以为“艮”者,三也。三之德固欲止,而初与二莫之听者,往从其配也。见配而动,虽三亦然。是故三虽欲止①,而不免于随也。附于足而足不能禁其动者,拇也;附于股而股不能已其行者,腓也。初与二者,“艮”之体,而“艮”不能使之止也。拇虽动,足未必听。故初之于四,有志而已。腓之所之(以)无不随者②,以动静之制在焉。故可以凶、可以吉也。股欲止而牵于腓,三欲止而牵于二。不信己而信人,是以“往吝”也。
【校注】
① 三虽欲止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虽三欲止”,误。
② 所之无不随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所以无不随”,误。
九四:贞吉,悔亡。憧憧往来,朋从尔思。
《象》曰:“贞吉悔亡”,未感害也;“憧憧往来”,未光大也。
九四之所居,心之所在也。方其为卦也,四隐而不见,心与百体并用而不知,是以无悔无朋。及其表之以四也,而心始有所在。心有所在,而物疑矣。故“憧憧往来”以求之,正则吉,不正则不吉。既感则“悔亡”;未感则害我者也。其朋则从,非其朋则不从也。
九五:咸其脢,无悔。
《象》曰:“咸其脢”,志末也。
拇之动,腓之行,股之随,心之憧憧往来,皆有为之病也。惩其病而举不为者,是无为之病也。五之所在者,“脢”也。而脢者,体之不动而无事者也,畏其有事之劳,而“咸”于无事之求,“无悔”而已,志已卑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