东坡易传

东坡易传 - 第 26 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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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上六之不足“夬”,如“苋陆”也①。九五以阳居阳,“夬”之尤者也,于所不足“夬”,用“夬”之尤,虽中而未光,故“中行无咎”。“中行”者,反与四阳处而释上六也。此与上六为同体者,与九四均尔;然不至于“次且”者,以其刚之全也。刚之全者,则不戚其同体之伤矣,故九四之《象》以为“位不当也”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如苋陆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苋如陆”,误。
  上六:无号,终有凶。
  《象》曰:“无号”之“凶”,终不可长也。
  “无号”者,不警也。阳不吾警,则吾或有以乘之矣,然终亦必凶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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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姤 卦 (第四十四)
  乾上
  巽下
   
  “姤”,女壮,勿用取女。
   《彖》曰:“姤”,遇也,柔遇刚也。“勿用取女”,不可与长也。
  “姤”者,所遇而合,无适意之谓也。故其女“不可与长”。
  天地相遇,品物咸章也。
  “姤”者,“乾”之末,“坤”之始也,故曰“天地相遇”。以四时言之,则建午之月,“品物咸章”之际也。《易》曰:“万物相见乎‘离’。”
  刚遇中正,天下大行也。姤之时义大矣哉!
  “刚”者,二也;“中正”者,五也。阴之长,自九二之亡而后为“遯”,始无臣也;自九五之亡而后为“剥”,始无君也。“姤”之世,上有君、下有臣,君子之欲有为,无所不可。故曰:“刚遇中正,天下大行也。”
  象曰:天下有风,“姤”;后以施命诰四方。
  初六:系于金柅,贞吉;有攸往,见凶。羸豕孚蹢躅。
  《象》曰:“系于金柅”,柔道牵也。
  刚而能止物者,谓之“金柅”,九二是也。初六之势,足以兼获五阳,然其始遇而合者,九二也。既合于二,若舍而之他①,则终身无所容矣,故以系二而贞为吉。有所往见为凶,初六者,“羸豕”也。虽“羸”而不可信者,以权在焉,以其“羸”而信之,则“蹢躅”而不可制矣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既合于二,若舍而之他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既合不贞,又舍而之他”,误。
  九二:包有鱼,无咎;不利宾。
  《象》曰:“包有鱼”,义不及宾也。
  “鱼”者,初六也;“包”者,鱼之所不能脱也;“宾”者,九四也。“姤”者,主求民之时,非民求主之时也,故近而先者得之,远而后者不得也。不论其应与否也,嫌其若有咎,故曰“无咎”。
  九三:臀无肤,其行次且,厉;无大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其行次且”,行未牵也。
  以“姤”之初六为“夬”之上六,则“姤”之九三,“夬”之九四也,故其《象》同。九三之所谓臀者,初六;初六剥阳而进者也,处众阳之间而同体者,有剥阳之阴,宜其“次且”而不安也。“夬”之九四下牵初九之羊,故有“聪不明”之咎。而九三无是也,故虽危无孔大咎,而《象》曰“行未牵也”。
  九四:包无鱼,起凶。
  《象》曰:“无鱼”之“凶”,远民也。
  既已失民,起而争之则“凶”。
  九五:以杞包瓜,含章,有陨自天。
  《象》曰:九五“含章”,中正也;“有陨自天”,志不舍命也。
  “金柅”也,“包”也,“杞”也,皆九二也;“豕”也,“鱼”也,“瓜”也,皆初六也。“杞”,枸杞也,木之至痺者也。“包瓜”者,笼而有之也。瓜之为物,得所附而后止;不得所附,则攀援而求,无所不至。幸而遇乔木,则虽欲抑之不可得矣,故授之以杞,则杞能笼而有之。杞之所至,瓜之所及也。九五者,“姤”之主也;知初六之势将至于剥尽而后止,故授之以九二。九二之所至,初六之所及也。“姤”者,阴长之卦;而九五以至阳而胜之,故曰“含章”。凡阴中之阳为“章”,阴长而消阳,天之命也;有以胜之,人之志也。君子不以命废志,故九五之志坚,则必有自天而陨者,言人之至者,天不能胜也。
  上九:姤其角,吝;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姤其角”,上穷吝也。
  刚之上穷者,“角”也。“姤其角”,以是为“姤”也。以角为“姤”,物之所不乐遇也;小人虽不能合,而君子亦无自入焉。故“吝,无咎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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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萃 卦 (第四十五)
  兑上
  坤下
   
  “萃”:亨。王假有庙,利见大人,亨,利贞。用大牲,吉。利有攸往。
  《彖》曰:“萃”,聚也;顺以说,刚中而应,故聚也。“王假有庙”,致孝享也。“利见大人,亨”,聚以正也。
  《易》曰:“方以类聚,物以群分。”有“聚”,必有党;有党,必有争。故“萃”者,争之大也。盍取其爻而观之,五能“萃”二,四能“萃”初,近四而无应,则四能“萃”三;近五而无应,则五能“萃”上。此岂非其交争之际也哉!且天下亦未有“萃”于一者也,大人者,惟能因其所“萃”而即以付之,故物有不“萃”于我,而天下之能“萃”物者,非我莫能容之,其为“萃”也大矣。“顺以说,刚中而应”者,二与五而已;而足以为“萃”乎?曰:足矣,有余矣!从我者纳之,不从者付之其所欲从,此大人也!故“萃”有二“亨”,“萃”未有不亨者,而其未见大人也,则亨而不正;不正者,争非其有之谓也。故曰:“利见大人,亨,聚以正也。”大人者,为可以聚物之道而已。“王”至于有“庙”,而尽其“孝享”,非安且暇不能。物见其安且暇,安得不聚而归之?此“聚之正”也。
  “用大牲,吉,利有攸往”,顺天命也。
  《易》之言荐、盥、禴、享,非正言也,皆有寄焉。“用大牲”者,犹曰用大利禄云尔。《易》曰:“何以聚人?曰财。” 所聚者大,则所用者不可小矣。天之命我为是物主①,非以厚我也,坐而享之则过矣。故“利有攸往,顺天命也”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天之命我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天之命者”,误。
   观其所聚,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。
  不期而聚者,必其至情也。
  《象》曰:泽上于地,“萃”;君子以除戎器、戒不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