卜筮全书

卜筮全书 - 第 41 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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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世应逢凶,而遇此者,则勿以此断之。

世应俱空,人无准实;
世应二爻,不宜在空亡之地。世空为自己不实,应空为他人不实。世应俱空,彼此皆无准实,谋事必有阻节。
若安静卦,世应空合,谓之失约无诚信。若忌爻发动旺相,则宜其落空也。

内外竞发,事必翻腾。
卦中一爻二爻发动,则变化有常,生克不乱,或吉或凶,自有条理。若内外爻象,纷纷竞发,则吉凶靡定,人情不常。必主事体反复,卒无定论。海底眼云:独发易取、乱动难寻。是也。

世或交重,两目顾瞻于马首;应如发动,一心似托于猿攀。
世应皆不宜动,动则反变不常。马首是瞻(6),或东或西;猿猱(7)攀木,身心靡定。皆言其变迁更改,不能一其思虑也。但世以己言,应以人言。海底眼云:应动他人心易变。以应推之,世可知也。

用爻有气无他故,所作皆成;主象徒存更被伤,凡谋不遂。
用爻,即主事爻也。如占文书,或尊长、音信等事,则以父母为主象。求财、妻妾、妇人等事,则以财爻为主象之类是也。喜旺相有气,不宜衰弱无力。若用爻有气,别无月建、日辰、动爻刑冲克害,乃为上吉好卦;从心所欲,无不称意。若用爻无气,而又被日辰、动爻克害刑冲,乃是大凶下卦;枉费心力,必无可成之理。盖用爻衰弱,别无生助,比同空伏之象;虽然出现,亦是无用之物耳。故曰徒存。

有伤须救,
伤者:身世主象,见伤于他爻也。
救者:动爻日辰,制伏于忌爻也。
且如用临申金,而被午火动克,则申爻受伤矣;若得日辰是未字合住之,不使之克;或日辰是子字冲散之,不能来克;或日辰是亥字制伏之,不许其克;皆为有救也。其他刑害等类,皆仿此。
若世身主象,见伤于月建日辰者,则真受其祸。盖二者为卜卦之主,无可救之道也。

无故勿空。
夫旬中空亡,有有故而空者,有无故而空者。凡遇日月动爻伤克,而在空亡,谓有故而空,避之可也。若无刑冲克害,而身世主象自落空亡,此为无故而空。大凶之兆。占病必死,占事不成,占人有难。盖空则虽有日辰动爻,难以扶持救援之故也。

空逢冲而有用;
凡遇卦爻空亡,今人不拘吉凶,概以无用论之。殊不知见冲亦有可用之处。盖冲则必动,动则不空。所以虽空而有用也。假如戊午日,占天时,得升之乾卦。(虎易说明:此卦引用不当。可换成无妄之乾卦为宜)。卦中父母空亡,却被日辰
冲动,定有雨。惟忌火空见冲则不吉。

合遭破以无功。
卦中有合,所谋易遂。如两人同心协力,事必克济。惟恐奸诈小人两边破说,则未必不生一二猜忌之心也。故凡遇合,须防刑冲克害以破之,则不成合。
且如寅亥两爻,本相和合;若有申字动,则申金克了寅木,又害了亥水,故虽合亦无功用矣。三合同看。天玄赋有合处逢冲之论,宜详味之。

自空化空,必成凶咎;
六甲空亡,犹深渊大壑,人不可履之地。若世身主象,无故而自入于空;或发动而入于空者;皆为大凶之兆,作事不利。惟忌爻见之反吉。

刑合克合,终见乖淫。
合者:合和也。凡占见之,无不吉利。然人不知,合中有刑有克。合而有克,毕竟不和;合而有刑,终成乖戾。
且如用午字为财爻,未字为褔爻,午与未合,然午带自刑,名为刑合。占妻妾多不正,占财亦是不正之财也。克合,如丑子之类是也。余俱仿上。
虎易说明:以上:“午字为财爻,未字为褔爻”,把两者的关系颠倒了。读者自宜分辨清楚。

动值合而绊住,
大凡动爻不遇合爻,然后为动。若有合,则绊住而不能动矣。故虽动亦作静爻论之。然有吉有凶,不可一概而论。且如用财而兄弟发,若有日辰合住兄弟,则不能克,而财爻不受其伤矣。子孙发动,而被日辰合住子孙,则不能生,而财爻不蒙其惠矣。
故凡所忌之爻动而合住,则不成凶;所喜之爻动而合住,则不济事。三合,三爻俱动为合住。六合,两爻俱动为合住。

静得冲而暗兴。
大凡占得六爻不动之卦,不可便以为安静。若被日辰冲之,则虽静亦动。譬如夜卧之人,无所挠括,则不醒寝。苟或被人冲唤,及推摸摇拽,百计叫醒,莫能安然而熟睡矣。
故天玄赋以为逢冲暗动。但不可只以日辰取之,有旺动之爻亦能冲起。其吉凶详见天玄赋中。

入墓难克,
墓者,滞也。动爻遇之,亦沉滞而不能脱洒矣。且如寅为主象,而卦中动出酉字、丑字,本嫌酉金克伤寅木,喜得丑乃金之墓库,则酉贪入墓,而寅木不为其所伤矣。余仿此推之。刑冲克害,亦当同看。

带旺匪空。
旺者,旺相爻也。谓春月木旺火相,夏月火旺土相,秋月金旺水相,冬月水旺木相,四季之月,土旺金相。古人所谓当生者旺,所生者相是也。此爻空亡,不作空论。以其有气故也。虽日下见阻,过旬则成。
古人云:旺相空亡过一旬。谓值过此一旬则不空,而谋事始成矣。

有助有扶,衰弱休囚亦吉;
此指主事爻而言也。且如主事爻无气,本为不美;喜得日辰、动爻、月建生扶合并,则虽无气,不作衰弱论。譬如贫贱之人而遇贵人提拔,则困苦相忘于扶持之下矣。但忌爻无气,则不可扶也。

贪生贪合,刑冲克害皆忘。
刑冲克害,四者皆凶恶之神。若得傍有生爻合爻,则彼贪生贪合,自不为患矣。故曰忘。假如世坐子,而动出卯字,此正无礼刑,本为凶兆;如得傍爻动出戌字,则卯贪戌合,不暇刑子。此贪合忘刑之例也。
又如世坐巳字,而卦中动出寅字,木能生火,所以忘其刑也。
又如用临巳字,动出亥字,亥本冲巳;若得动出亥、卯字,则亥水贪生卯木,不暇冲于巳矣。此乃贪生忘冲之例。余皆仿此推详之,可也。

别衰旺以明克合,辨动静以定刑冲。
夫地支有不和者,无怪乎其相克也。相冲、相刑、相害是也。然不别衰旺,辨动静,则谬于所用也。盖旺爻能克衰爻,衰爻克不得旺爻;旺爻合得起衰爻,衰爻合不起旺爻。动爻刑得静爻,静爻刑不得动爻;动爻冲得静爻,静爻冲不得动爻。故也。余皆仿此。
又如日辰与卦爻,则又日辰害得卦爻,卦爻害不得日辰。余亦仿此。
或问:静与衰爻伤不得动与旺,若遇动爻反衰,静爻反旺,则如之何。曰:两爻俱静,以旺为先;有动,以动为急。盖动,犹人之起;静,犹人之伏。彼虽旺,何畏哉。故曰:动爻急如火。
如占婚,以间爻为媒。间有两爻,亦当以此定之。若俱静俱动,或无旺无衰,则当取动爻,日辰冲之者为正,无冲,则看并起者为媒也。又无合并,然后看日辰生扶之爻。如此,则事归于一,而无两端之疑也。
此篇乃卜筮之精微处也。故凡此类,不能不辨,不得不载。学易者勿以琐碎目之,可也。

并不并、冲不冲,因多字眼;刑非刑、合非合,为少支神。
卦爻即成,未免有合并刑冲类。然多一字,则不成其名;而少一字,亦不成其名也。
且如子日卜卦,卦中有一子字,则谓之并。若有二子字,则分开而太过矣。名虽为并,而实不能并也。二午则不冲,二丑则不合,二未则不害,二卯则不刑,二巳则不克。此多一字,而不成其名也。
又如寅巳申为三刑,若有寅巳二字,而无申字;或有寅申两字,而无巳字;或有申巳两字,而无寅字;则不成刑。
又如亥卯未为三合,或有卯未而无亥,或有亥卯而无未,或有亥未而无卯,则不成合。此少一字,而不成其合也。
三刑三合,须见两爻动,刑合得一爻起;一爻动,刑合不得两爻起。此又不可不知。
三刑古决谓丑刑戌,戌刑未,未刑丑类。最误初学。盖三者相见,彼此皆刑。非谓丑能刑戌,而不能刑未;未能刑丑,而不能刑戌也。如辰午酉亥为自刑,《问卜易览》以辰见辰,午见午,酉见酉,亥见亥定之,尤为谬妄。盖自刑者,以其自刑,而不与他爻相刑之谓也。又何必见辰见午为刑哉。

爻遇令星,物难我害;
令星者,四时月令之辰。春木、夏火、秋金、冬水。亦是得时健旺之星。虽见刑冲克害,不能挫其势。故曰:物难我害,逢空一半力。

伏居空地,事与心违。
伏,伏神也。卦上六爻为飞神,飞之下本宫六爻为伏神。飞为显,伏为隐。若卦有主事爻,不必更寻伏神;若不出现,须寻伏在何爻之下;看其虚实,以定吉凶。若六爻既无主象,伏神又临空亡,事决不成。
假如丙申日占文书,得泰卦。六爻无父,而本宫父母却伏在九二官爻下,仍旧空亡,所以无成也。

伏无提挈终徒尔,飞不摧开亦枉然。
伏神空亡,凡事不利,不须再看。若不空亡,必须冲开飞神,提起伏神,然后有望。
假如占文书,得贲卦。六爻无父,而丙午文书,却伏在六二己丑他宫兄弟下,可言相识把住文书也。得日辰动爻有未,刑冲得丑破,或有寅卯克得丑,方可露出伏神文书为用爻。又须得子冲起午,有未合起午,有寅卯生扶午,方得其力。否则,迟滞难成。不可便指为有用也。故伏要提,飞要开,二者不可偏废也。六冲最紧,六害不能出,亦不能破,卜易不可不知。六爻所伏,是事情盖有根有苗,终须再发。无动无伏,无生无化,无旺气,又世坐空亡,永无再发之理。
如十二月甲辰日,占被人诉讼,得贲卦。世坐卯鬼空亡,便为无始,其事已散;却不知丙午文书,伏在他宫兄弟爻下,当时未曾损坏;又日辰并起空爻下,本宫丙辰兄弟,口舌尚存。春来木鬼旺相,生起文书,其事必再发。此看伏神法也。
又如丁亥日占讼,得观卦。世应比和,父在空亡,谓之两无心。而世下伏神又落空亡,后必不争论。此为不再发之例也。学者宜细玩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