东坡易传

东坡易传 - 第 12 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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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于八月,有凶。
  《彖》曰:“临”,刚浸而长,说而顺,刚中而应,大亨,以正天道也。至于“八月有凶”,消不久也。
  “复”而阳生。凡八月而二阴至,则“临”之二阳尽矣,方长而虑消者,戒其速也。
  《象》曰:泽上有地,“临”。君子以教思无穷,容保民无疆。
  泽所以容水,而地又容泽,则无不容也。故君子为无穷之教,保无疆之民”。《记》曰:“君子过言,则民作辞;过动,则民作则。”故言必虑其所终,而行必稽其所弊。
  初九:咸临,贞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咸临贞吉”,志行正也。
  有应者为“咸临”。“咸”,感也;感以“临”,则其为“临”也易。故“咸临”,所以行正也。
  九二:咸临,吉,无不利。
  《象》曰:“咸临,吉无不利”,未顺命也。
  二阳在下,方长而未盛也。四阴在上,虽危而尚强也。九二以方长之阳而临众阴,阴负其强而未顺命,从而攻之,阴则危矣,而阳不能无损。故九二以“咸临”之而后“吉”。阳得其欲而阴免于害,故“无不利”。
  六三:甘临,无攸利;既忧之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甘临”,位不当也。“既忧之”,咎不长也。
  乐而受之谓之“甘”。阳进而阴莫逆,“甘临”也。“甘临”者居于不争之地,而后可以居于阳①。阳犹疑之,拒之固伤;不拒犹疑之,进退无所利者,居之过也。故六三之咎,位不当而已,咎在其位,不在其人,则忧惧可以免矣。
  【校注】
  ①而后可以居于阳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而后可‘今’居于阳”,误。
  六四:至临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至临无咎”,位当也。
  以阴居阴而应于初,阳至而遂顺之,故曰“至临”。
  六五:知临,大君之宜,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大君之宜”,行中之谓也。
  见于未然之谓“知”。“临”之世,阳未足以害阴,而其势方锐;阴尚可以抗阳,而其势方却。苟以其未足以害我而不内,以吾尚足以抗之而不受,则阳将忿而攻阴。六五以柔居尊而应于二,方其未足而收之,故可使为吾用。方吾有余而柔之,故可使怀吾德,此所以为“知”也。天子以是服天下之强者则可,小人以是畜君子则不可。故曰“大君之宜,吉”,惟“大君”为宜用是也。大君以是行其中,小人以是行其邪。
  上六:敦临,吉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敦临”之“吉”,志在内也。
  “敦”,益也;“内”,下也。六五既已应九二矣,上六又从而附益之,谓之“敦临”、“复”之。六四既已应初九矣,六五又从而附益之,谓之“敦”、“复”,其义一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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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观 卦 (第二十)
  巽上
  坤下
   
  “观”:盥而不荐,有孚颙若。
  《彖》曰:大观在上,顺而巽,中正以观天下。“观,盥而不荐,有孚颙若”,下观而化也。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,圣人以神道设教,而天下服矣。
  无器而民趋,不言而物喻者,“观”之道也。圣人以神道设教,则赏爵刑罚有设而不用者矣。寄之宗庙,则“盥而不荐”者也。盥者以诚,荐者以味。
  《象》曰:风行地上,“观”;先王以省方,观民设教。
  初六:童观,小人无咎,君子吝。
  《象》曰:“初六童观”,小人道也。
  大观在上,故四阴皆以尚宾为事。初六,童而未仕者也,急于用,以自衒贾,惟器小而夙成者为无咎,君子则吝矣。
  六二:窥观,利女贞。
  《象》曰:“窥观”“女贞”,亦可丑也。
  六二远且弱,宜处而未宜实者也。譬之于女,利贞而不利行者也。苟以此为观,则是女不待礼而窥以相求,贞者之所丑也。
  六三:观我生,进退。
  《象》曰:“观我生进退”,未失道也。
  六三,上下之际也。故当自观其生,以卜进退。夫欲知其君,则观其民;故我之生,则君之所为也。知君之所为,则进退决矣。进退在我,故未失道也。
  六四:观国之光,利用宾于王。
  《象》曰:“观国之光”,尚宾也。
  进退之决在六三,故自三以下,利退而不利进;自三以上,利进而不利退。进至于四,决不可退矣,故“利用宾于王”。
  九五:观我生,君子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观我生”,观民也。
  上九:观其生,君子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观其生”,志未平也。
  此二观,所自言之者不同,其实一也。观我生,读如“观兵”之“观”;“观其生”,读如“观鱼”之“观”。九五以其至显观之于民,以我示民,故曰“观我生”。上九处于至高而下观之,自民观我,故曰“观其生”。今夫乘车于道,负者皆有不平之心,圣人以其一身擅天下之乐,厚自奉以观示天下而天下不怨,夫必有以大服之矣。吾以吾可乐之生而观之人,人亦观吾生可乐,则天下之争心将自是而起,故曰“君子无咎”。君子而后无咎,难乎其无咎也!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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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东坡易传》卷之三
  噬 嗑 卦 (第二十一)
  离上
  震下
   
  “噬嗑”:亨,利用狱。
  道之衰也,而物至于相“噬”以求合教化,则已晚矣,故“利用狱”。
  《彖》曰:颐中有物,曰“噬嗑”。
  所以为“噬嗑”者,四也;否则为“颐”矣。
  “噬嗑”而“亨”,刚柔分,动而明。
  “噬嗑”之时,噬非其类而居其间者也。阳欲噬阴,以合乎阳;阴欲噬阳,以合乎阴。故曰“刚柔分,动而明”也。
  雷电合而章,柔得中而上行,虽不当位,“利用狱”也。
  谓五也。
  《象》曰:雷电,“噬嗑”;先王以明罚勅法。
  初九:屦校,灭趾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屦校灭趾”,不行也。
  居“噬嗑”之时,六爻未有不以噬为事者也。自二与五,反复相噬,犹能戒以相存也。惟初与上,内噬三阴而莫或噬之,贪得而不戒,故始于小过,终于大咎。圣人于此两者寄小人之始终;于彼四者明相噬之得丧。
  六二:噬肤,灭鼻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噬肤,灭鼻”,乘刚也。
  以阴居阴,至柔而不拒者也①。故初九噬之若噬肤然,至于“灭鼻”而不知止也。夫灭鼻而不知止者,非初之利也。非初之利,则二无咎矣。
  【校注】
   ①不拒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不刚”,误。
  六三: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  “腊肉”、“干胏”、“干肉”,皆难噬者也。凡《易》以阴居阳,则不纯乎柔,中有刚矣。故六三、六五,皆有难噬之象。夫势之必不能拒也,则君子以不拒为大,六二是也;六三之于九四,力不能敌,而怀毒以待之,则已陋矣,故曰“小吝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