东坡易传

东坡易传 - 第 24 页

📖 阅读目录


  
  《象》曰:山下有泽,“损”,君子以惩忿窒欲。
  
  初九:已事遄往,无咎,酌损之。
  《象》曰:“巳事遄往”,尚合志也。
  《彖》曰:“损益盈虚,与时偕行。”则损、益视盈、虚以为节者也。初九阳之未损,则方盈也;六四阴之未益,则犹虚也。下方盈而上犹虚,则其往也不可后矣,故我虽有事,当且已之而遄往也。其往也自我,则损之多少我得酌之。若盘桓不进,迫于上之势而后往,则虽欲酌之,不可得矣,其损必多。故势不可以不损者,惟“遄往”,可以“无咎”。
  
  九二:利贞,征凶。弗损,益之。
  《象》曰:“九二利贞”,中以为志也。
  初九已损矣,六四已益矣,则九二之于六五,不可复往,故“利贞,征凶”。其迹不往,其心往也,故“弗损,益之”。言九二以无损于己者益六五也。“兑”之三爻,未有不以益上为志者,初九迹与心合,故曰“尚合志也”;九二则其心向之而已,故曰“中以为志也”。夫以损己者益人,则其益止于所损,以无损于己者益人,则其益无方。故“损”之六三,益之六四,皆以损己者益人;而“损”之九二,益之九五,皆以无损于己者益之①。以其无损于己,故受其益者,皆获“十朋之龟”也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益之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益人”,亦通。
  
  六三:三人行,则损一人;一人行,则得其友。
  《象》曰:“一人行”,三则疑也。
  “兑”之三爻皆以益上为志,故曰“三人行”;卒之损己以益上者,六三而已;故曰“损一人”、且曰“一人行”也。“友”,九二也。六三以身徇上,使九二得以不征,此九二之所深德也,故曰“一人行,则得其友”。以心言之,则三人皆行;以迹言之,则一人而已。君子之事上也,心同而迹异,故上不疑;苟三人皆行,则上且以我为有求而来,进退之义轻矣。
  
  六四:损其疾,使遄有喜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损其疾”,亦可喜也。
  “遄”者,初九也。下之所损者有限,而上之求益者无已,此下之所病也。我去是病,则夫“遄者”喜我矣。自初言之,“已事遄往”,则四之求我也寡,故“酌损之”;自四言之,“损其疾”,则初之从我也易,故“遄有喜”。
  
  六五:或益之,十朋之龟;弗克违,元吉。
  《象》曰:六五“元吉”,自上祐也。
  六五者,受益之主,而非受益之地也。以受益之主而不居受益之地,不求益者也。 不求益而物自益之,故曰“或”。“或”者,我不知其所从来之辞也。“十朋之龟”,则九二弗损之益也;龟之益人也,岂有以予人,而人亦岂有所取之?我亦效其智而已。六五之于九二,无求也,“自上祐之”。而二自效其智,虽欲避之而不可,以其不可避,知其非求也,故“元吉”。
  
  上九:弗损,益之,无咎,贞吉,利有攸往。得臣,无家。
  《象》曰:“弗损益之”,大得志也。
  上九者,受益之地,不可以有损。而六三之德不可以无报也,故以无损于己者益之,则大得其志矣。六三忘家而徇我,我受其莫大之益,苟安居而无所往,则是以其益厚己而已。故“利有攸往”,然后有以受之而无愧也。
  
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  
  益 卦 (第四十二)
  巽上
  震下
   
  益:利有攸往,利涉大川。
  《彖》曰:“益”,损上益下,民说无疆。自上下下,其道大光。“利有攸往”,中正有庆。“利涉大川”木道乃行。
  六四自损以益下,“巽”之致用,未有如“益”者也,故曰“木道乃行”。涉川者,用木之道也。
  “益”,动而“巽”,日进无疆。天施地生,其益无方。
  “天施”,“乾”为“巽”也;“地生”,“坤”为“震”也。
  凡“益”之道,与时偕行。
  君子之视民,与己一也。“益”者要有所损尔,故“时”然后行。
  《象》曰:风雷,“益”。君子以见善则迁,有过则改。
  “惩忿窒欲”,则上之为损也少;改过迁善,则下之蒙益也多矣。
  初九:利用为大作,元吉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元吉无咎”,下不厚事也。
  “益”之下、“损”之上也,故知“损”,则知“益”矣。逆而观之,“益”之初九,则“损”之上九也,自初己上,无不然者。惟其上下、内外不同,故其迹不能无少异。若所以尽初之情、处事之宜,则“损”、“益”一也。“损”之上九,“益”之初九,皆正受益者也,彼之所以自损而专以益我者,岂以利我哉?将以厚责我也。我必有以塞之,故上九“利有攸往”,而初九“利用为大作”。上之有为也,其势易有功,则其利倍;有罪则其责薄,故“损”之上九仅能“无咎”而已,正且吉矣。下之有为也,其势难有功,则利归于上,有罪则先受其责,故“益”之初九至于“元吉”,然后“无咎”。何则?其所居者,非厚事之地也。
  六二:或益之,十朋之龟。弗克违,永贞吉。王用享于帝,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或益之”,自外来也。
  “益”之六二,则“损”之六五也。六五所获之“龟”,则九二“弗损”之“益”也;六二所获之“龟”,则九五“惠心”之“益”也。是受益者臣也,则以“永贞”于五为“吉”;王也,则以“享”帝为“吉”,皆受益而不忘报者也。
  六三:益之,用凶事,无咎。有孚中行,告公用圭。
  《象》曰:益“用凶事”,固有之也。
  “益”之六三,则“损”之六四也。“或益之”者,人益我也;“益之”者,我益人也。六四之于初九,“损其疾”以益之;六三之于上九,“用凶事”以益之,其实一也。君子之遇凶也,恶衣粝食、致觳以自贬,上九虽吾应,然使其自损以益我,彼所不乐也。故六三致觳以自贬,然后能“固”而“有之”。彼以我为得其益而不以自厚也,则信我而来矣,故曰“有孚中行”。“益”以六二为王①,则初与三皆得为公,告者有以语之:“益之”也。《礼》之用圭也,卒事则反之,故圭非所以为贿,所以致信也。上九之益六三,以信而已,非有以予之;而六三亦享其信而无所取也,则上九乐益之矣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六二为王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六二为主”,误。
  六四:中行,告公从,利用为依迁国。
  《象》曰:“告公从”,以益志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