东坡易传

东坡易传 - 第 31 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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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之于天下之至动,是以为“颐”;施之于天下之至健,是以为“大畜”。今夫兼山“艮”,是施之于“背”而已,“背”固已止矣,“艮”何加焉?所以为柅者、为轮也;所以为防者、为水也。今也不然,为舆、为枙,为山、为防,不亦近于固歟?故曰:“艮其止,止其所也。”此所以“不获其身”也。“上下敌应,不相与也”,此所以“行其庭,不见其人”也。物各止于其所,是果能止也哉?背止于身,身与之动而背不知也,今我施止于物之所,止有大于是物者。则挟而与之趋矣,我焉得知之?故曰“艮其背,不获其身”,其庭未尝无人也,有六人焉①,敌应而不相与,则如无人。是道也,非向之所谓光明者也,以为无咎而已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有六人焉:《苏氏易传》无“六”字。
  
  《象》曰:兼山,“艮”;君子以思不出其位。
  
  初六:艮其趾,无咎,利永贞。
  《象》曰:“艮其趾”,未失正也。
  
  六二:艮其腓,不拯其随,其心不快。
  《象》曰:“不拯其随”,未退听也。
  自“趾”而上,至于“辅”,当其处者有其德,与“咸”一也。“咸”以上六为“辅”,而五为“脢”,“艮”之“辅”在五,而“脢”不取,何也?“脢”则“背”也,“艮”皆取于动者而已。“艮”则何为皆取于动者也?曰:卦合而观之,见两“艮”焉;见其施“艮”于止,故取其体之静者而配之,曰“艮其背”。爻别而观之,不见“艮”之所施,而各见其所遇之位;位有不同,而吉、凶、悔、吝生焉,故取其体之动者而不取其静,以为其静者已见于卦矣。上止而用下,下止而听于上,此“艮”之正也。趾能动而听于腓者也,“艮其趾”,不害于腓之动也;趾不自动而已,止而听其上,上止则止,上行则行,此“艮”之正者也,故“利永贞”。腓能动而不听于股者也,或曰“咸其股,执其随”,随者股之德也,故谓“股为随”。“艮其腓”,则股虽欲行而不能矣,下止而不听于上,上虽有忧患而莫之救,则上之所不快也,以是为失其正矣,故曰:“艮其趾,未失正也。”
  
  九三:艮其限,列其夤,厉薰心。
  《象》曰:“艮其限”,危薰心也。
  三不“艮于股”而“艮于限”,亦取诸动者也。“限”者,上下之际,所以俯仰之节也。“夤”者,自上而属于下者也。“艮”于下之极,则其自上而下者绝矣;上下绝,心之忧也。心在六四,故忧之;及心也,谓之“薰”。
  
  六四:艮其身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艮其身”,止诸躬也。
  “咸”之九四曰:“朋从尔思。”则四者,心之所在也。施之于一体,则“艮”止于所施,所不施者不及也。施之于心,则无所不及矣,故曰“艮其身”。“艮”得其要,故“无咎”。
  
  六五:艮其辅,言有序,悔亡。
  《象》曰:“艮其辅“,以中正也。
  口欲止,言欲寡。
  
  上九:敦艮,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敦艮”之“吉“,以厚终也。
  “敦”,益也。“艮”至于辅,极矣;而又止之,故曰“敦艮”。梏者不忘释,痿者不忘起,物之情也。在止之极而不忘于动,非天下之至厚,其孰能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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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渐 卦 (第五十三)
  巽上
  艮下
   
  “渐”:女归吉,利贞。
  《彖》曰:“渐”,之进也。“女归吉”也,进得位、往有功也。进以正,可以正邦也;其位刚得中也。
  此文转以次相释也。“渐”之中有进者,则“女归”之“吉”也,而利于正。正者孰谓?谓“得位”而“有功”、“可以正邦”者也。其“得位”者何也?“刚中”者也。由此观之,女则二与四;所归则五也。
  
  止而“巽”,动不穷也。
  “止而‘巽’”,有所观望而后进者,故不穷。
  
  《象》曰:山上有木,“渐”;君子以居贤德善俗。
  云上于天,天所不能居,故君子不以居德;木生于山,山能居之,山以有木为高,故君子以是居德业、善风俗。
  
  初六:鸿渐于干,小子厉;有言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小子”之“厉”,义无咎也。
  “鸿”,阳鸟而水居,在水则以得陆为安,在陆则以得水为乐者也。故六爻虽有阴阳之异,而皆取于鸿也。初六,鸿之在水者也,远则无应,近则遇二,以阴适阴,故曰“鸿渐于干”。“干”,水涯也。两阴不能相容,故为“小子”之所“厉”,以至于“有言”。虽然其所适非志于利也,则未至于六三之凶,“无咎”可也。
  
  六二:鸿渐于磐,饮食衎衎,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饮食衎衎”,不素饱也。
  六二,鸿之在水者也。近则遇三,远则遇五,无适而不得其欲①,故择其尤可恃者从之。二之从三也,虽近而难信;其从五也,虽远而可恃。二阳皆陆也,在陆而尤可恃以安者,磐也,九五之谓“磐”。六二知五之可恃,不渐于三而渐于五,则食且乐如是。“衎衎”,乐也。“素饱”,徒饱也。夫饮食何为若昌乐也?岂非以五之足恃而不徒饱歟?苟为徒饱而已,则虽三可从;夫苟从三,则饮食未终而忧继之矣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不得其欲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不得其遇”,误。
  
  九三:鸿渐于陆,夫征不复。妇孕不育,凶;利御寇。
  《象》曰:“夫征不复”,离群丑也;“妇孕不育”,失其道也。利用“御寇”,顺相保也。
  九三,鸿之在陆者也;而上九非其应,故曰“鸿渐于陆”。无应于上而近于四,见四之可欲,则离类绝朋而趋之,故曰“夫征不复”。六二之从我,非正也,将视我而进退者也。上之所为,下必有甚者,九三适四而不反①,则难以令于二矣。故曰:“妇孕不育,凶。”四,顺于五者;而三寇之,言“御寇”之利,以明三之不利也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九三适四而不反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九二适四而不反”,误。
  
  六四:鸿渐于木,或得其桷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或得其桷”,顺以“巽”也。
  六四,鸿之在水者也。近于五而非其应,故曰“鸿渐于木”。木生于陆,而非鸿之所安也;鸿之为物也,足不能握,其“渐于木”而“无咎”,盖得其大而有容如桷者焉,九五之谓也。